什么构成司法能动主义? 在10月19日向在线观众发表詹姆斯·麦迪逊演讲时,法官詹姆斯·A. 小韦恩., 美国第四巡回上诉法院, 他提出了他对司法能动主义的定义,以及为什么它适用于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 Rucho v. 常见原因. 2019年6月的裁决确定了这一点 党派不公正划分选区的指控不在联邦法院的管辖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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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 谁撰写了被美国最高法院推翻的初审法院意见, 评价了司法能动主义的不同观点. 根据一种观点, 司法能动主义可以通过案件结果来确定, 而司法能动主义的另一个定义则着眼于法官在裁决案件时遵循的程序, 他说.
韦恩发现了现有方法的缺陷, 并给出了他自己的基于过程的定义:“在决定一个案件时, 当法官避免使用传统上用于裁决此类案件的司法裁决工具时,他就从事司法能动主义.韦恩断言道 Rucho v. 常见原因 法院“忽视了几个与案件裁决有实质性关系的成熟决策工具”,这是这种激进主义的一个例子吗.”
摘自麦迪逊演讲:
詹姆斯·韦恩:“透明度有几个目的. 它有助于公众和其他法院理解和批评法院不将解释工具视为决定性的决定. 它有助于政治部门了解法院将如何分析其政策决定的合宪性或合法性. 它还反驳了有关最高法院从事的是一种以结果为导向的决策的说法,这种决策通常被认为是积极的.”
韦恩:“ Rucho 法院没有遵守公认的裁决工具,即法院必须公平地描述当事人的论点. 限制法院考虑实际由当事人提出的论点, 确保法院不会发布咨询意见或解决问题,或允许没有展开的辩论. 正如卡根法官在她的反对意见中指出的那样, 其他三位法官也加入了, 大多数人 Rucho 未能遵守这一原则. 首先, 大多数人错误地描述了原告提出的法律理论, 这在初审法院的意见中得到了分析.”
韦恩:“选民仍然对最高法院有相当高的信心. 但我确实担心,法官与任命他们的总统或与他们有关联的政党之间的联系, 会在你还没完全搞清楚案子的内容之前就告诉你案子的结果吗. 这不是一件好事. 最终,司法部门需要保持独立性.”
2020年11月11日发布